甲方: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工程承包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依照自愿平等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海西供电公司农网工程(傲包图村、智尕日村、哈图村、诺木洪村、河东村)海北供电公司农网工程(伊克乌兰乡亚秀村、泉吉乡年乃索麻村)。1.2工程地点:刚查县、都兰县1.3工程建设单位:海西供电公司、海北供电公司(以下称建设单位)。第二条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第三条承包价款以省公司最终批复的作为承包协议价款。第四条工程期限4.1全部工程自2008年4月26日开工,至2008年8月10日竣工。4.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按协商后的进度完成施工任务。4.2.1建设单位不能按期提供图纸、设备材料,或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4.2.2建设单位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4.2.3施工现场无法按计划停电;4.2.4现场施工受到外部严重干扰,被迫停工或不能继续施工。第五条工程承包方式5.1工程承包方式为: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一切工作。5.2甲方收取合同价款的%的管理费(不含税);乙方承担前期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和相关责任(人身、交通、放火、意外伤害、违反建设单位的合同条款规定等费用),并负责上缴相应的税金。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6.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提供,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相关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明。如材料、设备等与现场要求不符时,乙方立即与建设单位沟通。6.2乙方按照建设单位开列的材料、设备计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对送达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填写现场收货清单,并由现场监理人员签字后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备查。6.3任何一方认为提供的材料、设备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以复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用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合同约定处理,,其复验费用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6.4所有主材、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耗材级水泥、沙石由乙方负责采购,采购单价不能超过地方实际价。第七条施工图及技术资料管理7.1乙方需对建设单位技术资料保密并妥善保存。7.2工程竣工后2天内,乙方提供5套竣工图于甲方,第3天提交4套给建设单位,逾期一天罚仅1000元。第八条施工与设计变更8.1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下列情况可予以改变:8.1.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乙方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与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施工。8.1.2建设单位若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修改或补充、停建、项目调整时乙方不得拒绝,如超出原设计标准和规模的设计变更,按变更后的标准和规模施工。第九条双方职责9.1甲方职责9.1.1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负责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民工工资等事宜的监督。9.1.2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证件、资料的盖章、签字等事宜。9.2乙方职责9.2.1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组织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财务用款计划,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9.2.2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材料的接收、管理、回收、移交等工作。9.2.3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加方人员、监理的监督。9.2.4在施工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需建设单位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乙方不得施工。9.2.5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乙方对在建工程应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9.2.6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厂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9.2.7按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在递交建设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