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减免保证金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我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为进口商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开出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要求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信用证付款期限应与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或生产加工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外,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前两类一级分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即期信用证业务,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一)客户应具有良好的行业资质,熟悉进口产品的市场行情
生产型企业应为我行AA级以上(含)客户
贸易型企业应为我行A级以上(含)客户且近三年的平均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
(二)保证金收取比例不低于信用证金额的20%
(三)进口货物不应是鲜活易腐等1难以处置的货物;进口合同应规定货物须投保;信用证应规定提交全套正本已装船海运提单,我行可有效控制物权直至客户付款赎单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办理减免保证金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
(二)进口贸易合同或订单(复印件)
(三)有关进口批件(复印件)(如需)
(四)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客户部门受理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开证申请人进口资格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务主管部门的进口业务批件,审核客户进口资格
(二)开证申请人资信
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按规定比例缴纳了保证金并提供相应担保,贸易合同如有溢短装条款,是否对金额上浮部分落实了担保措施
(三)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调查进口货物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价格是否异常,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运输在途时间或生产加工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