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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在金融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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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在金融领域的适用 新《消法》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的适用 新《消法》通过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负有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郑重地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法》调整的范围。那么,在新《消法》框架下,如何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意味着,新《消法》通过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负有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郑重地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法》调整的范围。 那么,在新《消法》框架下,如何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一些看法。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指出:“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商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如果交易的相对方并非专业投资人,而是在相关交易信息和知识能力方面居于劣势的自然人,那么该类交易相对方就属于金融消费者。”可见,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有如下两个特点: 第一,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限。即排除了专业投资人(包括从事专业投资的机构和自然人),仅指在相关交易信息和知识能力方面居于劣势的自然人。 第二,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的领域较广。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保险、银行”,其他经央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也在范围之内;金融消费领域既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销售的金融产品,也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存贷等金融服务。 金融领域维权的主要问题 市场调研及消费投诉现状显示,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一是把其他金融产品当作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其中,保险产品误导率较高,“存款变保险”的案例时有发生;二是在理财 2 产品销售过程中,部分销售人员回避产品风险,夸大理财收益;三是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畅。 ——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一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存在捆绑销售现象,如强制开通短信服务等收费功能,搭售其他产品和强制办理信用卡;二是贷款过程中收费项目繁杂,如提前还款手续费、贷款套现手续费和保险费等;三是饱受诟病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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