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 号)、XX 省人民政府令第 80 号《XX 省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使用的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XX 省财政局是专项基金预算管理的主管机关
XX 省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建委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返退、使用工作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随部门预算一同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的下一年度专项基金收支预算
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如有个别项目确需调整,需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批准实施
第二部分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上缴 第五条专项基金由市和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 同)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
在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在各区县建委审批开工的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
专项基金应按有关规定收缴,不得减免、坐支、截留、挪用
其中采用现浇、预制混凝土结构,完全不用其他承重和填充材料的建筑工程,经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办理专项基金免缴登记手续
第六条建筑节能墙改专项基金的缴纳程序为: 一、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执收标准填开《XX 省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书》(见附件 1)和“一般缴款书”后,交缴款单位
二、缴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费
三、缴款单位到银行缴费后,凭“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到征收机关办理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