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XX 年 XX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XX 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XX 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办法》及《XX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推荐制度,每年推荐一次,必须由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如下: 各县(市)、区、高 XX 县区、经开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各驻吉中省直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市直属企业。 第三条 XX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殊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其中特殊贡献奖全市每年评选 1-2 项。 第四条 XX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原则。各推荐单位在市科技局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进行推荐。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各推荐单位近三年获奖比率和实际需求下达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获奖项目总数的 120%,其中一等奖推荐的比例不得超过 20%。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推荐,否则取消年度评审资格。 第五条推荐单位负责审核进步奖申报人所提交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推荐单位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酌减下一年限额,取消候选项目的主要申报人 3 年申报资格。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视为弄虚作假: 1、完成人个人信息不实的; 2、申报材料涉及的数据不实或计算(推算)不科学合理,违背行业规范的; 3、证明材料不实、与成果不相干,或人为改动的; 4、故意夸大成果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的; 5、其它经 XX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为弄虚作假的。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视为重复申报: 1、成果内容有重复的,主要指创新点部分或全部重复,实现的经济技术指标雷同; 2、提供的成果证明材料(论文、知识产权证明、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等)数量累计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重复的; 3、项目完成人同时承担两个以上项目的。 第七条当推荐 XX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出现异议时,推荐单位有责任协助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第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XX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