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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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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鉴定规范 鸡人口计生委字[2008]34 号 XX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下发《XX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农垦牡丹江分局计生办: 为了加强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了《XX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 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题词:科技 病残儿鉴定规范 通知 XX 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8 年 11 月 2 日印发 校对人:岳勇 共印 15 份 XX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XX 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规范》,(黑人口发〔2005〕21 号),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规范: 一、鉴定组织的组成及工作方式 (一)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集中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数名组成鉴定组。鉴定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名。鉴定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二)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监审小组。成员由市人口计生委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监审组在鉴定前召开会议,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审核合格后可参加鉴定,并在鉴定时进行全程监督。 (四)鉴定工作由组长和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监审组集体讨论作出。有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五)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 30 个工作日内,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发给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申报材料与初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个人申请。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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