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重新构建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
因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为: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选择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不准确,导致实践中刑民诉讼程序适用的混乱;刑民交叉案件中程序衔接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和协调,使民事诉讼长期受制于刑事案件,使权利人受损的利益无法获得及时法律救济;刑民交叉案件因举证责任分配、事实证明标准及裁决依据不统一,使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存在冲突等
因而,如何协调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程序衔接、实体衔接等一系列问题,是值得司法实践进行探索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应以“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辅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强调“先刑后民”,并将其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理念看,“先刑后民”并非是一项司法原则
所谓司法原则,应当是在某项法律制度或某类司法活动中贯穿始终,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
而“先刑后民”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普遍性的适用标准
①所谓“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
其本质是在公权与私权发生交叉时,优先选择公权
“先刑后民”这一提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高院针对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单独发布或会同有关司法机关联合发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产生的
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