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第五章一、职员退休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1
正常退休 ——(1) 服务 5 年以上,年龄满55(2) 服务满 252
早期退休 ——服务 20 年以上,年龄满503
延期退休 ——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 604
命令退休 ——(1) 年龄满 60(2)第四条1
(1)(2)服务 15服务 5 年以上未满152
基数 ——以退休职员最后6 个月的薪津, 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50,为一个基数
服务满5 年者,给付10 个基数,每增1 年加付 2 个基数
满15 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 年至满 25 年止,每增1 年加付 1
满25 年以后每增1 年加付 1 个基数,最高以 60 个基数为限
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 年以后,每增1 年加付 13
年金 ——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 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
服务满15 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 个基数的 16%4
早期退休 ——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第五条1
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2
本规则第三条第4 项第 2 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 项加付 20%,年金一律按一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 年者以 5第六条1
本规则第三条第4 项第 2 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2
本规则第五条第2(1)2 / 2 (2)(3) 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第七条1
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计算
退休的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
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 个月以上者以1 年计算,不满62
(1)(2)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