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第五章一、职员退休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1. 正常退休 ——(1) 服务 5 年以上,年龄满55(2) 服务满 252. 早期退休 ——服务 20 年以上,年龄满503. 延期退休 ——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 604. 命令退休 ——(1) 年龄满 60(2)第四条1.(1)(2)服务 15服务 5 年以上未满152. 基数 ——以退休职员最后6 个月的薪津, 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 年者,给付10 个基数,每增1 年加付 2 个基数。满15 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 年至满 25 年止,每增1 年加付 1.5 个基数。满25 年以后每增1 年加付 1 个基数,最高以 60 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 年以后,每增1 年加付 13. 年金 ——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 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15 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 个基数的 16%4. 早期退休 ——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第五条1. 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2. 本规则第三条第4 项第 2 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 项加付 20%,年金一律按一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 年者以 5第六条1. 本规则第三条第4 项第 2 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2. 本规则第五条第2(1)2 / 2 (2)(3) 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第七条1. 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计算。退休的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 个月以上者以1 年计算,不满62.(1)(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1.第十一条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第十二条1.2. 退休职员支领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 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第十三条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第十四条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本规则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第十七条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附退休金给付基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