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推进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党委领导为主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章会员代表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1 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 100 至 200 人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会员的 30%;会员在 201至 5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25%至 20%;会员在 501 至 1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20%至 10%;会员在 1001 至 5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 10%至 6%;会员在 5001 人至 10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在 100 人以下者,一般召开会员大会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工人会员代表、科研技术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 60%以上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由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