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 l、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