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总 说 明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2 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3 本定额是编审标底(预算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较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4 定额的编制是依据: 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⑵《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⑶《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 ⑷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5 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6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 ,次 要工序 虽 未 说明,均已 包含 在 定额内。 7 本定额包 括 施工过 程中 所需的人工、材料、半 成品和机械台班数 量,除 定额中 有规定允 许 调整 外 ,不 得 因 具 体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法 及工、料、机等 耗用与定额不 同 时 进行调整 换 算。 8 本定额人工消耗量包 括 基本用工、辅 助 用工、超 运 距 用工、人工幅 度 差 。按不 同 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 ,划 分为建筑综 合工日 (一类 )(22.00元/工日 )和建筑综 合工日 (二 类 )(26.00元 /工日 ),其 中 :土(石 )方 工程、桩 与地 基基础工程、垂 直 运 输 工程、混 凝 土运 输 及泵 送 工程、材料二 次 运 输 按建筑综 合工日 (一类 )计算,其 他 均按建筑综 合工日 (二 类 )计算。 9 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⑴ 本定额采 用的建筑材料、半 成品、成品均应 符 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 应 设计要求 的合格 产品。 ⑵ 本定额中 的材料消耗量包 括 施工中 消耗的主要材料、辅 助 材料和零 星 材料等 ,并 计算了相 应 的施工场 内运 输 及施工操作的损 耗。损 耗的内容和范围包 括 :从 工地 仓 库 、现场 集 中 堆 放 地 点 或 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