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2 -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需要律师的人数; (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