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版) ××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一月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制定的,是作为××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由××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提出
本规范由××省环境保护局监测科技处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由××省环境保护局 2006年 11月 13日批准,2006年 12月 1日实施
本规范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一个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风险分析的信息,规定响应措施,并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以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
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边界、现场区域生产活动领域和所覆盖的时期,应考虑邻近单位周边设施(如工厂、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带来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响应措施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3号);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