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