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 一 ) 新 建 、改扩建 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
(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环境条件要求较高的地点不得建 立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已建 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 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 ( 一 ) 已建 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 1 0 0 0 0 吨
新 建 、改扩建 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 2 0 0 0 0 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
( 二) 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 )资源回收利用 在废轮胎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 2 100%的 利 用 ; 对 废 轮 胎 中 的 废 纤 维 、废 钢丝进行回收利 用
不具备利 用 条件的 企业,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 用 ,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废 轮 胎 加工再生橡胶综合能耗低于 850 千瓦时/吨; 废 轮 胎加工橡胶粉综合能耗低于 350 千瓦时/吨(40 目以上及精细胶粉除外); 废 轮 胎 热解加工综合能耗低于 300 千瓦时/吨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废 轮 胎 加工利 用 企业必须采用 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及先进设备
(一)再生橡胶生产采用 动态法、常压连续再生法、力化学法等,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