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工 人 实 名 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 加 强 建 筑 工 人 管 理 , 维 护 建 筑 工人 和 建 筑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 培 育 专 业 型 、 技能 型 建 筑 产 业 工 人 队 伍 ,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依 据 建 筑 法 、 劳动 合 同 法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 2016〕 1 号 ) 和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发 展 的 意 见 》 ( 国 办 发 〔 2017〕 19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制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工 人 实 名 制 是 指 对 建 筑 企 业 所 招 用 建筑 工 人 的 从 业 、 培 训 、 技 能 和 权 益 保 障 等 以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认 证 方 式 进行 综 合 管 理 的 制 度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设施工 程
第 四条 住房 和 城乡建 设部、 人 力资 源社会保 障 部负责制 定 全 国建 筑 工 人 实 名 制 管 理 规 定 , 对 各地实 施建 筑 工 人 实 名 制 管 理 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负责组织实 施全 国 建 筑 工 人 管 理 服务 信 息 平台的 规 划、建 设和 管 理 , 制 定 全 国 建 筑 工 人 管 理 服务 信 息 平台数据 标准
第 五条 省(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级 以 下 住房 和 城乡建 设部门 、 人力资 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