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GB 50223—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 年 1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246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223—2004,自 2004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
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 年 6 月 18 日 1 总则 1
1 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 度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3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
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
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