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总则 1~2 2
一般要求 3 3
城市设计 4 4
总平面 5~11 5
建筑 12~20 6
结构 21~33 7
电气 34~38 8
电讯 39~40 9
给水排水 41~47 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8~53 11
热能动力 54~58 12
人防 59~66 二、附录 (一)条文说明 67~72 (二)附件 73 1
工程项目技术指标总表填写说明 73 2
图纸封面格式 74-75 3
图纸格式 76-77 (三)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78-87 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二、附 录 1 总则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1 总则 1
1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全面、直观反映城市规划内容,遵照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结合深圳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房屋部分)的施工图设计
3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工程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和图纸均应表达清晰、准确,整个文件必须经严格校审,减少各种差错
4 在设计中应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和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地区和本市的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中注明图集名称
重复利用其它工程的图纸或采用其他地区的标准图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要求
5 各专业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1 总则 深圳市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