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总则 1~2 2. 一般要求 3 3. 城市设计 4 4. 总平面 5~11 5. 建筑 12~20 6. 结构 21~33 7. 电气 34~38 8. 电讯 39~40 9. 给水排水 41~47 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8~53 11. 热能动力 54~58 12. 人防 59~66 二、附录 (一)条文说明 67~72 (二)附件 73 1. 工程项目技术指标总表填写说明 73 2. 图纸封面格式 74-75 3. 图纸格式 76-77 (三)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78-87 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二、附 录 1 总则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1 总则 1 .1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全面、直观反映城市规划内容,遵照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结合深圳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2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房屋部分)的施工图设计。 1 .3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工程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和图纸均应表达清晰、准确,整个文件必须经严格校审,减少各种差错。 1 .4 在设计中应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和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地区和本市的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中注明图集名称。 重复利用其它工程的图纸或采用其他地区的标准图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要求。 1 .5 各专业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1 总则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深度要求,将其编入设计文件中。 1 .6 施工图设计 1 .6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根据相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图纸及工程预算书(当合同有要求时)等。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子项为编排单位,各专业的设计计算书(包括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计算资料)应经校审、签字后,整理归档。 1 .6 .2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