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该帖被浏览了1350次 | 回复了14次 哈尔滨消防支队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2008-11-7 15:01:00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0号)第四条
二、条 件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要求
三、范 围 (一)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辖区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三)辖区内建筑用途变更工程
四、程 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视申请内容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