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五年之内的刑释解教人员
第四条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使之增强改过自新的观念,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的原则;(二)按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的原则;(三)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五)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综治、司法、公安、民政、劳动、工商、财政、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八条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县(市)区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司法局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3-5人,乡、镇、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
第九条行政村、居(家)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帮教小组,帮教小组成员由政治觉悟高、热心安置帮教工作、群众威信好、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根据上级安置帮教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