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五年之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第四条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使之增强改过自新的观念,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的原则;(二)按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的原则;(三)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五)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综治、司法、公安、民政、劳动、工商、财政、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第八条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县(市)区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司法局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3-5人,乡、镇、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第九条行政村、居(家)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帮教小组,帮教小组成员由政治觉悟高、热心安置帮教工作、群众威信好、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组成。第十条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根据上级安置帮教工作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二)指导、领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四)督促并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第十一条各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是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起草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三)对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四)组织有关会议,编发工作简报,整理储存资料,办理日常事务;(五)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统计登记,督促落实帮教措施;(六)完成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基层帮教小组主要职责了解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做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报告。第十三条安置帮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领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行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职能。(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回归衔接和帮教工作。对重点帮教对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不脱管、不失控,严防重新犯罪。(四)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暂无能力自谋职业、生活无着落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社会救济。(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列入失业人员劳动就业规划,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疏通就业渠道,为其创造就业条件,协助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对刑释解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从事个体经营确有困难的,应适当减免管理费。(七)税务部门主要职责:对过渡性安置企业和自谋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