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界定和处理湖北省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吕品随着健康产业的不断壮大和发展,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现象愈加普遍,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给普通老百姓增添了不少经济负担和健康危机
时至今日,国家一直没有明确或者没有完善细化对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的界定和处理依据,因此给药品执法监管带来了不少困难
在此,笔者就基层药品行政执法的些许经历,结合2013年国家食品监管体制改革以来的变化,再次来谈谈自己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识和看法,以供大家交流与探讨
一、初步界定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要想正确合理地处理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才叫非药品冒充药品,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又需要弄清什么是非药品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未对“非药品”概念作出明确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只是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
而稍许提及该定义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地方法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
根据我们基层执法人员的经验总结,笔者认为非药品就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产品,其包含的范围较广
而典型性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是指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功能主治、适应症项,或者明示或暗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等药用疗效字样,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和未标示文号的其他产品
根据以上描述,下面我们来分类举例说明
一是在标签、说明书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者药用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