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仅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背道而驰,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这种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尽管在法律中已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由于各种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频频出现,极大的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应对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证据
”但同时第93条也规定:“侦察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应该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诉有罪的情节或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不得保持沉默,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如果不“如实回答”的话,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讯问过程中,一旦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侦查人员心中所谓的“事实真相”时,侦察人员就认为其没有如实回答,因而往往通过各种办法逼迫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刑讯逼供很自然就发生了2、司法模式上的原因
鉴于口供的巨大作用,加之长时间统治我国诉讼史的纠问式诉讼结构的影响,我国长期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案件成败往往过分依赖于口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实际上确定了单纯口供不能定罪的法律原则
但是在侦查活动中,尤其是在确立重点嫌疑人后,往往把在讯问中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