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材料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 一、建筑工程混凝土试件的取样要求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和建筑地面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拌制 100 盘但不超过 100 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 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 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混凝土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 1 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时,每增加1000 平方米应增做 1 组试块;小于 1000 平方米时按 1000 平方米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试件(同养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 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 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 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每 100 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