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
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 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 集 必要的设计基础资 料 ,在认 真 分 析 相关专 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 建成 的建筑物 应进行实地 踏 勘
第二章 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 第七 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 为方 案 设计和施 工图设计两 个 阶 段
比 较 复 杂 的大 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 步 设计阶 段
第八 条 方 案 设计应根据方 案 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 能 据以进行施 工图设计并满 足 工程估 算 的要求
方 案 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 方 商 议 确 定
第九 条 初 步 设计是在方 案 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 ,整体设计接 近 实施 阶 段 的设计文件,只 需 经 过 局 部 深化设计,便 可 达到 施 工图设计的要求,初 步 设计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