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国家税务局文件兴国税发〔2010〕76号兴国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国税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股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1知》(国税发〔2010〕4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等有关规定,经县局讨论通过,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工作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认定范围1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程序1
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交以下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资料,即时进行当场审核
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并同2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4)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6)法人代表、会计人员及办税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