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节约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 技术、 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 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国家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建立节水型社会。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节约用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节约用水规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全国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总体要求、 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3 水资源综合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节约用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节约用水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乡规划、 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