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阅读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行为 ,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 2010〕59 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51 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 2008〕20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 ,指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政府优惠政策在市区范围内购买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保障性住房 ”、“政府补贴购房”等标记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市区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适应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办法
欢迎阅读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对所购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 5 年,政府有按原价格回购权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 年的起始时间, 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购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 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
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
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
住房转让交易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