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年县调解处理“三大纠纷”工作方案 XX 县调解处理“三大纠纷”工作方案 为维护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调解为主,调裁结合”的方针,加大对“三大纠纷”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力度,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深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我县社会稳定。 二、调处“三大纠纷”的职责分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处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调处的具体工作,经协商、调解不成,依法由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要严格根据 X 政发〔2024〕X 号文件及《XX 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分级分类开展调处工作,避开职责分工不明,造成机构职能重叠。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三大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部门处理的案件应按权责清单为依据),对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做出处理决定。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三大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要先行组织调解,如调解协商不成,由当事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先行调解该案的乡镇要移送案件材料给主办该案的县直相关职能部门。 (二)县域内发生的单位之间“三大纠纷”,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水利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等混合性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牵头主办,其他部门协办。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主办单位要在 6 个月内(复杂案件报调处领导小组批准可延期 2 个月)报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案件,行政主管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部门要在 6 个月内(案情复杂的报调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延长 6 个月)报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除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