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业科学院人才引进与培养若干规定 第一章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在一定规模的企业担任过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才。且都在本领域成绩显著。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应遵循以下原则: 1、要符合我院重点学科、优势学科、产业发展和中长期计划的需要; 2、能满足和促进课题组人才结构的优化; 3、用人项目要有年人均 3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撑; 4、引进人才的年龄一般应在 45 周岁以下; 5、有利于院所科技目标的实现,有利于重点领域和重要研究方向的发展,有利于人才资源和队伍结构的优化。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应由有关专家、职能部门、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班子研究同意上报,院组织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或考试,并报院党委研究批准。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可以根据研究的项目和课题任务,引进和聘请国内外专家作为客座研究员进行合作研究,知识产权归我院所有或按有关规定共享。聘请客座研究员由用人单位报送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经院长批准,并发给聘书。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省政府制定的人才引进优惠待遇的同时,根据《院人才引进与培养基金管理办法》发给安家费和课题启动费,其它费用、住房等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院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条件的,可内聘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引进的人才从引进之日起两年内未能担任省级课题主持人的,按引进前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他们配备助手,提供开展调研和课题预备试验等工作条件。院科研管理处应积极协助引进人才对外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承担院农牧科研计划课题。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有特殊情况要求调动工作,本人要偿还安家费,已享受的福利住房必须按原价返还原单位,已由我院安排工作的家属,必须随调或自动辞职,其档案进入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章博士后人员进站及管理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可通过各种方式引进急需专业的博士进入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需经用人单位同意,院组织人事处审核,院长审批。博士后科研期限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博士后人员可以出站,也可以接收在院内安排工作。 第十条 经批准进入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人员可按院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的规定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