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XX 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垃圾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及 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人民政府、高开区管委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15 日内持建筑工程有关资料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有关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八条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单位或个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市建筑垃圾管理处到施工现场核实建筑垃圾排放种类、数量。 经核实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15 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在 7 日内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持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代运手续。 建筑垃圾处置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证到指定地点倾倒。任何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