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 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补偿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农村居民较少或有其他原因需要提高统筹层次的,可以实行地级市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组织与经办机构 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主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或主任,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公安、审计、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为成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运行指导和监测评价,并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九条省、市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并向乡镇派驻经办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日常事务管理、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报销、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基金会计核算、运行数据统计分析上报、信息系统维护、工作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经办机构的办公用房和监管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 第三章参加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