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托管合同甲方(受托方):乙方(委托方):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 [1997]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6 号文件)的精神,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决定将医院药房交给甲方实行托管经营管理
为了使托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托管原则1
药房托管后坚持 4 不变: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功能不变;职工身份及待遇不变2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托管期间除原有资产保值外,甲方新投资形成的财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设施等)一律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托管目标在托管经营期间,双方预期达到的经济指标是:第三条托管期限托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托管内容甲方全面拥有乙方药房的经营管理权,包括:1
乙方药房的的全部资产(含设施设备、药品、低值易耗品、流动资金、债权债务等);2
乙方药房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在册的工作人员;3
乙方药房的 药品采购供应
第五条药房移交1
乙方药房的全部财产移交给甲方经营管理
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处理
乙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乙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在移交时,乙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法人登记证、药品调剂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补偿为体现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以及维护乙方现有职工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对下述项目按现行标准给予补偿:1
第七条甲方权利1
及时接受乙方托管的各项财产
对乙方药房享有经营管理权
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积极开展经营活动,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有权对药房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利于医院发展的改革
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经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