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斯科考兰特诉中国平安等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案 ( 同名 27255) 莫斯科考兰特诉中国平安等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案原告莫斯科考兰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兰特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绍兴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总公司)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 年 8 月 1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1999 年 9 月 24 日、11 月 22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考兰特公司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徐全忠,被告平安绍兴公司负责人杨增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江丽、金武,被告平安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智、王兆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考兰特公司诉称: 1998 年 6 月 8 日,考兰特公司与绍兴市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外贸)签订“中国鞋制品外贸销售合同”,绍兴外贸向被告平安绍兴公司投保了货运险 ,平安绍兴公司签发四份抬头为平安总公司的保险单。6 月 30 日货物装上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荣公司) 船舶,于 8 月 20 日抵卸货港芬兰的考特卡,考兰特公司作为提单及保险单合法背书受让人,开箱发现货物全部浸水霉变,根据俄卫生监督中心报告认为不得销售而全部销毁。考兰特公司要求被告平安绍兴公司及平安总公司予以赔付, 但遭拒绝。 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货损4313797.8元及利息损失 490478.76元、货物检验及处理费用26145 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 考兰特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1998 年 6 月 8 日考兰特公司与绍兴外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合同附件,绍兴外贸出具的商业发票,原始货运委托书、托运单、货运代理人出具的装箱单四份及装箱证明,长荣公司签发的海运清洁提单,四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单,上述证据均表明,考兰特公司所进口的数量为4656 件、 42528 双,价值为USD472486.08 的货物已出运并由保险人所承保; (2)出口商检合格证书,平安总公司的芬兰代理 O.Y.LARSKROGIUS的联系地址及其出具的检验报告, 俄罗斯货物材质与贮存问题科学发展研究院的鉴定结论、俄罗斯联邦公共健康部关于销毁报废鞋子的决定, TOCT 公司销毁鞋子的工作记录及费用发票,上述证据表明,保险单项下的经出口检验合格的货物全损, 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公共健康部的要求由TOCT 公司予以销毁;(3)考兰特公司的索赔函件及平安总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回复。被告平安绍兴公司、平安总公司辩称:投保人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