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诉状(夫妻借贷)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诉状(夫妻借贷)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 上诉哀求 1、哀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哀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担当。 上诉理由 一、本案中涉及的借款系被上诉人郭**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依法应由被上诉人郭**个人偿还,上诉人对此债务无偿还之义务。 被上诉人刘**原审诉称:2024 年 4 月 6 日被上诉人郭**向其借款人民币八万元。但事实上,此借款系被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刘**儿子合伙做生意使用,且被上诉人郭**借款之时并未告诉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郭**之间既无共同借款的合意,亦无共同处理该借款的合意;且被上诉人刘**表示与被上诉人郭**熟悉,但不熟悉上诉人,且被上诉人刘**出借该款项是由于被上诉人郭**要与其儿子要做生意使用,可见被上诉人刘**在借款时兼有将该款项借予被上诉人郭**个人,和协助自己的儿子经营生意的双重主观意向,此皆与上诉人无关。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看法》第 17 条其次款第三项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该借款系被上诉人郭**私自筹资从事经营所负债务,且借款及经营所得均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为被上诉人郭**的个人债务,即便需要返还,也应由被上诉人郭**自行偿还,上诉人对此无偿还之义务。 二、原审对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有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民通看法》第 173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见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见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可见,诉讼时效中断只发生在诉讼时效期内,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缘由一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乐观主见,二是债务人允诺履行。 借条中商定还款期为 6 月 20 日左右,且被上诉人刘**承认该笔款项只出借三个月,故该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 2024 年 6 月 20 日左右起算。被上诉人刘**分离于 2024 年和 2024 年的确找过上诉人并向上诉人表明白此借款的存在,但至 2024 年被上诉人刘**第一次找到上诉人时,该债务已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