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责 1 . 0 . 1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1 . 0 . 2本 规程适 用 于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 . 0 . 3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合法性原则; 2 独立性原则; 3 公正性原则; 4 客观性原则。 1 . 0 . 4承 办 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的鉴定机 构(以 下 简 称 鉴定机 构)必 须 是 按 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 理 办 法》取 得 了 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的企业。 1 .0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 .0 .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1 .0 .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 、 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 、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 、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 、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5 、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 、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7 、不符合本规程第 1 .0 .8 条规定的; 8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 .0 .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 、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 、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 3 、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4 、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5 、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 、当事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