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1999 年9 月10 日发布 计价格[1999]1283 号) 1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1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2 )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工程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