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0]5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 上 地方 人民政 府 承 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 责的主管部门(以 下 称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 位 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 条 建设单 位 对工程项 目 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 位 必须建立 健 全安全质量责任 制和管理制度 ,设置 安全质量管理机 构 ,配 备 与 建设规 模 相 适应 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 等单 位 进 行安全质量履 约 管理。 第六 条 建设单 位 应 当 在初 步 设计阶段组 织 开 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 估 (含 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 响 性 评 估 )并 组 织 专 家 论 证,同 时按 照 有关规 定组 织 专 家 进 行抗 震 、抗 风等专 项 论 证。 建设单 位 在报 送 初 步 设计文 件 审 查 时,应 当 提 交经 专 家 论 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 估 报 告 。 第七 条 建设单 位 应 当 向 设计、施工、监理、监测 等单 位 提 供 气 象 水 文 和地形 地貌 资 料 ,工程地质和水 文 地质资 料 ,施工现场 及毗 邻 区域 内的建筑 物 和构 筑 物 、地下 管线 、桥 梁 、隧 道、道路 、轨道交通设施等(以 下 简 称 工程周 边 环 境)资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