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
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2010 年 8 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1、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3 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120 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杜红斌、彭学平开设赌场案——开设赌场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 2011-5-18 10:39:47 被阅览数: 186 次 来源: 郎溪县人民法院 文字 〖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红斌,绰号红斌,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