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电力规范 设备规范 性质:指导性 有效性:现行 状态:制定 发文单位: 文号:CECS72:97 发布日期:1900-01-01 实施日期:1900-01-01 建筑弱电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1 范围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 、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
2 程序及要求 (1)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的设计,必须是有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
由建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 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 建筑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成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5)施工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应作到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等也 应作到持证上岗
(6)选 用的机具必须符 合 施工现场的技 术 要求,使 用强 检和非 强 检的计量 器 具应按国 家 计量 法 的要求进 行管理
(7)安装的消防产品、机电产品和材料均 符 合 规定要求
(8)工程施工中 应接 受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质量 监督机关等上级单位的检查 指导,以 确 保工程质量
(9)施工中 应严 格 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认 真 执 行有关的消防设计规范、施工验 收 规范、施工工艺 几 有关的图集 、厂 方资料等施工要求
(10)施工工程记 录 和资料的收 集 整 理与填 写 ,应作到与工程同步 ,工程竣 工验 收 交 付 使用时 应交 给建设单位一 套 完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