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 (2009年30号公告)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ODM 模式认证活动开展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对ODM 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 认证)ODM模式开展认证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加强对ODM 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ODM 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安防、消防类产品)的实施及管理。ODM 模式相关定义如下: ODM 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持有ODM 产品初次获得 CCC认证证书的组织。 ODM 模式:ODM 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3.职责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 ODM 模式CCC 认证过程的认证受理、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证后监督等相关工作。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应履行本规定要求的认证相关责任和义务。 4.ODM 模式认证申请及受理 4.1 以ODM 模式方式申请CCC 认证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1)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和生产厂与ODM 制造商的ODM 协议。 2)ODM 生产厂与ODM 制造商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 3)ODM 产品铭牌(外部标识)、说明书。 4)ODM 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5)其它必要资料。 4.2 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按相关程序进行受理并核查其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确保 ODM 认证证书及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ODM 认证证书的变更 5.1 以ODM 认证方式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