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 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在法律上,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在教育政策领域,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是人人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为了真正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所蕴含的平等精神,在实际教育活动中,教育公平还必需包括: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发展不平等的历史时期,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不平等”的矫正);在现实层面上,反对和遏制旨在破坏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教育特权(“平等”的维护)。 (一)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教育公平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凡具有同等公民资格的人包括青少年学生,不因为他们的性别、种族、地域、健康状况或家庭背景等因素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到不同对待,反对形形色色的教育排斥或教育歧视。这项权利已经明确地写入现代国家法律之中,成为一项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在《宪法》 中明确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54 年)。后来历次 宪法修 正案 中(1975、1978 和1982 年)都 保留 了这一条 款 ,2004 年的宪法修 正案 第 46条 将 这一条 款 扩 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 ”。根 据 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 。公民不分 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财 产 状况、宗 教信 仰 等,依 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 在入学、升 学、就业等方 面依 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 教育法》 第 四 条 规 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的儿 童 、少年,不分 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 产 状况、宗 教信 仰 等,依 法享有平等接 受义 务 教育的权利,并 履 行 接 受义 务 教育的义 务 。”作为现代社会的普 遍 人权,教育公平体现了《世 界 人权宣 言 》 (1948)的基本精神。《世 界 人权宣 言 》 第 二 十六 条 第 一款 明确规 定 :“人人都 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 当 免 费 ,至 少在初 级 和基本阶 段 应 如此 。初 级 教育应 属 义 务 性质 。技 术 和职 业教育应 普 遍 设 立。高 等教育应 根 据 成绩 而对一切 人平等开 放 。”其 他的一些 得到国际普 遍 承 认的人权公约 ,如 《经济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