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基础及桥隧工程部分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 或开挖深度小于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3.1.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1.05。 5.1.4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akcz20 计算。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