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TheponywasrevisedinJanuary2021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价〔2009〕243 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检验检测,按本通知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
三、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检验费由生产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压力容器检验检测费由请检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四、定期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其检验部位高度超过 3 米的,加收 30%检验费,检验部位高度超过 7 米的,加收 50%检验费
五、请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作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检验过程中的辅助、配合工作
六、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收费,纳入非税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本通知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二 OO 九年七月十一日附件: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设备类型工业锅炉(按蒸发量 T/h)W2W6>10收费标准(按产品出厂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