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 二 OO 八 年 一月 2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加 快 调 整 经 济 结 构 , 从 源 头 上遏 制 高 污 染 、 高 能 耗 、 高 危 险 、 低 效 益 、 低 产 出 企 业 的 发 展 , 积极 贯 彻 国 务 院 和 省 委 、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治 理 太 湖 水 环 境 的 要 求 并 认真 落 实 治 理 太 湖 保 护 水 源 “6699”行动和 环 保 优先“八大”行动,根据《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实 施〈促进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暂行规定〉的 决定》和 国 家发 展 和 改革委 员会发 布的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导目录(2005 年本)》、 省 政 府 2006 年发 布的 《工业 结 构 调 整 指导目录》等产 业 政策, 结 合无锡实 际, 制 定《无锡市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导目录(试行)》
本《指导目录》由淘汰类、 禁止类和 鼓励类目录组成
不属于淘汰类、 禁止类和 鼓励类, 且符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政 策规定的 , 为 允 许 类
允 许 类不列 入 《指导目录》
淘汰类,即应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并禁止投资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类别
对 淘汰类,各 金 融 机 构 应 停 止各 种 形 式 的 授 信 支 持 ,并 采 取 措 施收 回 已 发 放 的 贷款
对 不按 期 淘汰的 企 业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关 部 门 将 依 据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责 令 其 停 产 或 予 以 关 闭
对 明 令 淘汰的 生 产 工艺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 一 律 不得 进口 、 转 移 、 生 产 、 销 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