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上海松江晟阳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拟将甲方位于 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 911 号开元商业广场 1-002 号(上海市松江区松江新城 13 号地块 B 块开元商业广场 1-002 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相关事宜、规范双方经营行为,特订立本合同。 一、 房屋坐落、面积及设施状况 1.1 甲方将位于 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 911 号开元商业广场 1-002 号(上海市松江区松江新城 13 号地块 B 块开元商业广场 1-002 的商铺(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约 195 平方米(如附件 1 附图阴影部分所示)。物业交付时, 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则以实测面积为计租面积。 1.3 该物业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即交付状态,由双方在合同附件 2 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该附件将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交还该物业时的验收依据。 二、 租赁用途 2 .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开设 星巴克咖啡店 经营使用,并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 2 .2 乙方应 在签 订本合同时提 供 有效 营业执 照 副 本、税 务 登 记 证 、银 行帐 户 等所有合法营业所需 的证 件供 甲方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且 上述 所有证 件中乙方的名 称必 须 与签订本合同的乙方名 称一致。 2 .3 在租赁期 限内,未 事先 征 得 甲方的书 面同意 ,并按规定报 经有关部门 核 准 ,乙方不得 擅 自改 变 该房屋的用途。 三 、 装修期 和租赁期 限 3.1 该 房 屋 装 修 期 为 3 个 月 零 6 天 , 自 2006 年 5 月 21 日 起 至 2006 年 8 月 27 日 止 。 甲 方 应 在 2006 年 5 月 20 日 前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乙 方 进 行 装 修 。 装 修 应 严 格 按 照 经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且 双 方 书 面 确 认 同 意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 3.2 装 修 期 内 , 乙 方 免 付 相 应 的 租 金 及 管 理 费 , 但 应 向 甲 方 及 相 关 单 位 支 付 其 他 费 用( 包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