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担当以下义务: 1、给付仓单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该给付仓单。保管人应该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实,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该根据合同的商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觉入库仓储物与商定不符合的,应该准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商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商定的,保管人应该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 在碰到以下状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觉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削减或价值削减; (2)货物接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白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该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普通应在仓储物接近失效期 60 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见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假如由于状况紧张,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该先实行须要的措施庇护仓储物的平安,事后仍有义务将该状况准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平安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哀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遇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哀求赔偿。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实行样品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该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所谓检查仓储物,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检查,应根据仓库的情况及习惯打算。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哀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可以哀求其交付证实书或哀求相当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