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
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 )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 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 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1
国际条约和协定2
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一般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