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矿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管理,保障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XX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二条组织体系组长:副组长:成员:第三条 部门职责第三章计量器具采购、报废管理第四条 由计量器具使用队组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提报采购计划,经队领导审核报送领导审批签字后进行采购,新购买的计量器具, 必须具有合格证, 不准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并送检测公司检测合格,方可领取使用
第五条计量器具在周期检定和抽检中及计量器具使用到残旧,发现精度达不到原来等级时,经检测部门核准,作报废处理,报废后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六条计量器具的报废应由检测部门(检测公司)出具书面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单上记录清报废的原因,方可报废, 并进行记录备案
第四章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第七条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和仪表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台帐,保证帐、物相符
第九条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计量器具使用者,应熟悉它的性能和使用说明,在规定的条件下妥善使用和放置
定期检查、清理,保证计量器具的安全、整洁、配备附件完好,并严格执行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定
第十一条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 发现有失灵、 超差等异常现象,严禁擅自拆修、乱调,应及时报检测部门进行检修、校准,合格后方能续继使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排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不用时应清洁干净,装入盒内,保存在干燥处
第十三条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是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在检定周期内、检定合格标志清晰
第五章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五条所有在用、备用能源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校验或检测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