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本文论述了行政垄断的内容、形态和产生的背景;,比较了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异同;,指出了规制行政垄断对反垄断立法的特殊需求 ;,并阐释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价值理念。作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轨国家也亟需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与规模经营没有矛盾;,规模经营和效率只能在有效的竞争中才能实现。一、引言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 ;,从其本质意义而言 ;,就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没有的新事物;,表现为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对立;,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 ;,也出现了两种经济体制的某些弊病的结合;,即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病的结合;,表现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对立。这种弊病;,虽具有经济体制转变的特征;,但具有很大的顽固性 ;,极需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制。本文所论及的行政垄断 ;,即属于此类。在我国现在的经济生活中;,虽然作为垄断 ; ①;的基本类别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已存在;,但行政垄断由于是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是根本冲突的 ;,因而构成了对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主要危险; ② 。完全可以断言 ;,不削除行政垄断 ;,没有充分的竞争 ;,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并且;,这种共识既存在于法学学者之中;,也存在于立法机关和公平交易执法机关之中。在此认识下;,人们已等不及在制定反垄断法中规制行政垄断行为 ;,而不得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率先对其作出禁止性规定。然而;,我们对行政垄断的认识还只是初步的;,对其所进行的立法也显薄弱。前者 ;,表现为对行政垄断的本质及范围的认识尚待深化;;后者 ;,表现为规制行政垄断的规范还没有形成一个可供操作的完善的结构 ;,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定不能实施。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0 条规定 ;,遇有第 ;7 条规定的行政垄断行为发生 ;,应“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但是 ;,该法实施四年以来 ;,还没有一个行政垄断行为被实施者的上级机关认真严肃地处理过。理论和实践都表明 ;,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仍应作为一个攻关性课题;,以便集中精力使其有所突破。本文所作的探讨;,就是力图在这些方面作些努力。二、行政垄断及其形态(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何为行政垄断 ;?仁者见仁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