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 上诉人武汉科技*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信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洪湖信*社)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 11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 年 11 月 26 日,洪湖信*社与科技信托公司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为 1000 万元,月利率 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为三个月,自 1996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1997 年 11 月 26 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计期限一年整。合同签订后,洪湖信*社依约于当天从其在洪湖市人*银行 0246—003 账户汇出 1000 万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汉市人民银行营业部0246—102 账户上。科技信托公司在使用拆借资金期间,分离于1997 年 2 月 27 日还款 55 2 万元、同年 8 月 5 日还款 53 4 万元、同年11 月 4 日还款 10 万元、同月 7 日还款 20 万元,1998 年 1 月 23 日还款 20 万元、同年 10 月 21 日还款 10 万元、同年 11 月 5 日付款 10 万元,合计人民币 178 6 万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社偿还拆借资金,洪湖信*社遂于 1998 年 11 月 30 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哀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321 6 万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同日一次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使实际拆借期限达到一年,违反了国家金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规矩关于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的规定,其所签订的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社拆借资金未准时归还,应对本案纠纷担当主要责任,洪湖信*社亦应担当一定责任。洪湖信*社主见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哀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对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科技信托公司返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 1000 万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赔偿洪湖信*社上项本金的利息损失,自划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 13 86%计付(科技信托公司已...